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1年度,17號
CHEV,101,彰補,17,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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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筱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肆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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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