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0年度,436號
CHEV,100,彰簡,436,2012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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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林士源
藍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月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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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