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薪資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1年度,68號
GSEV,101,岡補,68,2012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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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68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被 告 合巨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巨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伍
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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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巨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