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0年度,505號
PTEV,100,屏簡,505,201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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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505號
即原 告 栗莉晴

即被 告 吳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屏簡字第505 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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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