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21號法定代理人 陳建昌訴訟代理人 徐源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