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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1年度,270號
SLEV,101,士簡,270,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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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270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劉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提出本件訴訟 ,因兩造間上開契約第21條明文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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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