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0年度,907號
SLEV,100,士簡調,907,2012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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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沈澄河
相 對 人 翁麗秋
相 對 人 翁麗美
相 對 人 翁任增
相 對 人 蕭秋木
相 對 人 劉維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麗秋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 章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057元,經 本院於101 年2 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繳。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同年 3 月2 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 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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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