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128號即 原 告 徐永齡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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