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移轉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0年度,1017號
SLEV,100,士簡,1017,20120313,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黃榮光
相 對 人 高鴻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二行「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補充更正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為當時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二行「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金控)」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金控,其前身為當時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