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坤賀
相 對 人 許記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4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 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清寒證明書、支付命令、判決書、存證 信函及催告函等件為釋明。查聲請人前雖經本院以無任何釋 明為由經駁回訴訟救助在案,有本院101年度嘉簡救字第1號 裁定可稽,惟聲請人已檢附前開證據釋明,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