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0年度,29號
CYEV,100,嘉簡,29,2012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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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29號
原   告 劉醇琳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廷
      劉興文
被   告 吳蔡碧玉即蔡篴三之.
      蔡則塘即蔡篴三之繼.
      吳蔡琬玉即蔡篴三之.
      蔡則銘即蔡篴三之繼.
      蔡則鑫即蔡篴三之繼.
      蔡豊謙即蔡篴三之長.
      蔡惠津即蔡篴三之長.
      蔡惠珠即蔡篴三之長.
      蔡榮豊即蔡篴三之長.
      邱垂薰即蔡篴三之長.
      邱怡萱即蔡篴三之長.
      邱顯棟即蔡篴三之長.
      蔡范璧麗即蔡篴三之.
      蔡榮勳即蔡篴三之四.
      蔡珺瑛即蔡篴三之四.
      蔡純瑛即蔡篴三之四.
      蔡榮裕即蔡篴三之四.
      蔡榮雄即蔡篴三之四.
      蔡劉碧焞即蔡篴三之.
      蔡榮端即蔡篴三之五.
      蔡榮立即蔡篴三之五.
      蔡榮森即蔡篴三之五.
      陳肖禺即蔡篴三之次.
      陳邦仁即蔡篴三之次.
      陳邦和即蔡篴三之次.
      蔡林巧惠即蔡篴三之.
      蔡榮豪即蔡篴三之七.
      謝麗珠即蔡篴三之七.
      蔡華娟即蔡篴三之七.
      蔡華哲即蔡篴三之七.
      蔡吳芬蘭即蔡篴三之.
      蔡明倫即蔡篴三之八.
      蔡宜君即蔡篴三之八.
      蔡蕙如即蔡篴三之八.
      蔡鎰隆即蔡篴三之八.
      賴朱興
      賴俊吉
      賴漢彰
      賴天註
      賴郭錦治
      劉金照
      劉垹錩兼劉黃美媖.
      劉鏸珺兼劉黃美媖.
      劉玉羚兼劉黃美媖.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秀菊兼劉黃美媖.
被   告 王麗生
      王忠志兼劉黃美媖.
      王忠仁兼劉黃美媖.
      王忠隆兼劉黃美媖.
      王智鄰兼劉黃美媖.
      劉金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
被   告 劉力維
      劉建欣(兼劉黃美媖之四男劉垹憲之繼承人)
            3號
      劉文淵
      劉依錦(即劉黃美媖之四男劉垹憲之繼承人)
            巷22弄2號
      劉建彬(即劉黃美媖之四男劉垹憲之繼承人)
            之13
受告知人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涂文生
受告知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陳俊言
訴訟代理人 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蔡碧玉、蔡則塘、吳蔡琬玉、蔡則銘、蔡則鑫、蔡豊謙、蔡惠津、蔡惠珠、蔡榮豊、邱垂薰、邱怡萱、邱顯棟、蔡范璧麗、蔡榮勳、蔡珺瑛、蔡純瑛、蔡榮裕、蔡榮雄、蔡劉碧焞、蔡榮端、蔡榮立、蔡榮森、陳肖禺、陳邦仁、陳邦和、蔡林巧惠、蔡



榮豪、謝麗珠、蔡華娟、蔡華哲、蔡吳芬蘭、蔡明倫、蔡宜君、蔡蕙如、蔡鎰隆應就被繼承人蔡篴三所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二五二地號土地及北斗段二五二之三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四四四二分之八七0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秀菊、劉垹錩、劉依錦、劉建欣、劉建彬、劉鏸珺、劉玉羚、王忠志、王忠仁、王忠隆、王智鄰應就被繼承人劉黃美媖所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二五二地號土地及北斗段二五二之三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三四四四二分之三八四四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
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二五二、二五二之三地號土地,原告、被告劉秀菊、劉垹錩、劉依錦、劉建欣、劉建彬、劉鏸珺、劉玉羚、王麗生、王忠志、王忠仁、王忠隆、王智鄰就各該土地應有部分三四四四二分之三八四四權利範圍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予解消,並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與其他共有人維持分別共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二五二地號土地應予分割如下:如附圖二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五六六四點九八平方公尺分配予被告賴朱興;編號B部分、面積六四九九點0四平方公尺分配予被告劉金銘;編號C部分、面積七八八二點五三平方公尺,予以變價,所得價金依附表三所示比例分配。
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二五二之三地號土地予以變價,所得價金依附表二「系爭252-3地號土地」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賴朱興、賴俊吉、賴漢彰、賴天註、賴郭錦治、吳蔡碧 玉、蔡則塘、吳蔡琬玉、蔡則銘、蔡則鑫、蔡豊謙、蔡惠津 、蔡惠珠、蔡榮豊、邱垂薰、邱怡萱、邱顯棟、蔡范璧麗、 蔡榮勳、蔡珺瑛、蔡純瑛、蔡榮裕、蔡榮雄、蔡劉碧焞、蔡 榮端、蔡榮立、蔡榮森、陳肖禺、陳邦仁、陳邦和、蔡林巧 惠、蔡榮豪、謝麗珠、蔡華娟、蔡華哲、蔡吳芬蘭、蔡明倫 、蔡宜君、蔡蕙如、蔡鎰隆、劉力維、劉建欣、劉文淵、劉 垹錩、劉鏸珺、劉玉羚、王麗生、王忠志、王忠仁、王忠隆 、王智鄰、劉依錦、劉建彬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 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於嘉義縣民雄鄉○○段252地號與同段252之3 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分則以地號稱之),為兩造 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一所示。訴外人蔡篴三、劉黃美媖於 起訴前死亡,其繼承人尚未就蔡篴三、劉黃美媖系爭土地之 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致系爭土地無法分割,原告自得請 求判令上列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又兩造對於系爭2筆土地



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且系爭土地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 得分割之情形,因兩造就分割登記事宜無法達成共識,至系 爭土地之分割延宕至今,又因部分共有人持分較少,若以原 物分割將造成面積過小而無法使用,為發揮系爭2筆土地最 大之經濟利用效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 第2項第2款之規定,訴請被告並聲明:蔡篴三、劉黃美媖之 繼承人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系爭2筆土地請准以變價分割。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劉金銘則以:伊等關於系爭252地號土地之持分較大, 希望採取原物分割之方式,請求留有4米道路以供通行,並 提出如附圖1所示方案,自東至西,依序分予被告賴朱興、 劉金銘、劉金照、劉秀菊等4人維持共有、劉立維、劉建欣 、賴俊吉等4人維持共有、原告及其餘被告維持共有。被告 劉金照並稱:伊目前使用之範圍為系爭土地中間部分。 (二)劉文淵、劉建欣、劉秀菊則以:僅將原告應有部分分割出 來,其他共有人應繼續保持共有。
(三)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繼承登記部分:
1.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而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係使 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 交換,為屬處分行為,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並無處分權可 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割。而因繼承於登記前 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非經登記,不 得處分其物權。故如不動產共有人於其被繼承人死亡後迄 未辦理繼承登記,其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應先行 或同時請求該共有人辦理繼承登記,不得逕行訴請分割共 有物。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意旨得資參照。 2.本件被告吳蔡碧玉、蔡則塘、吳蔡琬玉、蔡則銘、蔡則鑫 、蔡豊謙、蔡惠津、蔡惠珠、蔡榮豊、邱垂薰、邱怡萱、 邱顯棟、蔡范璧麗、蔡榮勳、蔡珺瑛、蔡純瑛、蔡榮裕、 蔡榮雄、蔡劉碧焞、蔡榮端、蔡榮立、蔡榮森、陳肖禺、 陳邦仁、陳邦和、蔡林巧惠、蔡榮豪、謝麗珠、蔡華娟、 蔡華哲、蔡吳芬蘭、蔡明倫、蔡宜君、蔡蕙如、蔡鎰隆為 蔡篴三之繼承人,就蔡篴三所遺與原告等人共有之系爭土 地之應有部分34442之870之權利,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繼承系統為證,則原告 為求分割上開共有不動產,請求被告吳蔡碧玉、蔡則塘、



吳蔡琬玉、蔡則銘、蔡則鑫、蔡豊謙、蔡惠津、蔡惠珠、 蔡榮豊、邱垂薰、邱怡萱、邱顯棟、蔡范璧麗、蔡榮勳、 蔡珺瑛、蔡純瑛、蔡榮裕、蔡榮雄、蔡劉碧焞、蔡榮端、 蔡榮立、蔡榮森、陳肖禺、陳邦仁、陳邦和、蔡林巧惠、 蔡榮豪、謝麗珠、蔡華娟、蔡華哲、蔡吳芬蘭、蔡明倫、 蔡宜君、蔡蕙如、蔡鎰隆應就其被繼承人蔡篴三所遺系爭 土地,應有部分34442之870,辦理繼承登記,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3.本件被告劉秀菊、劉垹錩、劉依錦、劉建欣、劉建彬、劉 鏸珺、劉玉羚、王忠志、王忠仁、王忠隆為之劉黃美媖繼 承人,就劉黃美媖所遺與原告等人共有之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34442之3844之權利,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繼承系統為證,則原告為求分割 上開共有不動產,請求被告劉秀菊、劉垹錩、劉依錦、劉 建欣、劉建彬、劉鏸珺、劉玉羚、王忠志、王忠仁、王忠 隆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黃美媖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4442 分之3844,辦理繼承登記,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應予分割:
1.按分割共有物乃為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土地之融通及 增進經濟效益,是除非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 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否則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此觀諸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系爭土地兩造共 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事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按,系爭土地依物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 造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是原告訴請裁判分割,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2.又本件原告係以拍賣方式取得訴外人劉垹憲之公同共有部 分,而與訴外人劉黃美媖、訴外人王劉寶日、被告劉秀菊 、劉垹錩、劉鏸珺、劉玉羚維持公同共有關係,後訴外人 劉黃美媖、訴外人王劉寶日相繼死亡,其原本公同共有部 分,應由其繼承人分別繼承。劉黃美媖部分之繼承人本為 「劉秀菊、劉垹錩、劉垹憲、劉鏸珺、劉玉羚、王劉寶日 」,然因劉垹憲與王劉寶日亦相繼死亡,劉垹憲之繼承人 有「劉依錦、劉建欣、劉建彬」,王劉寶日之繼承人為「 王麗生、王忠志、王忠仁、王忠隆、王智鄰」,是針對原 由劉黃美媖、訴外人王劉寶日、被告劉秀菊、劉垹錩、劉 鏸珺、劉玉羚維持公同共有部分,應續由「劉秀菊、劉垹 錩、劉依錦、劉建欣、劉建彬、劉鏸珺、劉玉羚、王麗生 、王忠志、王忠仁、王忠隆及原告」維持公同共有。然本 件原告既訴請分割系爭土地,自應先將上開公同共有部分



予以解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30條第2 項、第82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則原告雖非原繼承人, 然因拍賣取得公同共有部分,亦得依上開規定訴請裁判分 割,爰將上開公同共有關係予以解消,本件兩造之應有部 分如附表2所示。
(三)系爭252地號土地部分:
1.本件共有三種方案,分由原告、被告劉金銘與本院所提出 。原告主張之方案為全部變價分割,然而分割方法應以原 物分割為原則,變價分割為之例外,此觀民法第824條第2 項於原物分割有困難時,始得變價分割之規定自明。系爭 252地號土地面積遼闊達20046.55平方公尺,雖多數共有人 所有之應有部分較微,然其中被告賴朱興、劉金銘之應有 部分皆近百分之三十,難謂原物分割予該等二人有何困難 ,是原告所提之方案顯不可採。
2.被告劉金銘則提出附圖1所示之方案(以下簡稱方案1), 將系爭252地號土地由東至西分別分配,編號A部分歸予被 告賴朱興所有;編號B部分歸予被告劉金銘所有;編號C部 分歸於被告劉金照所有;編號D部分歸於劉秀菊、劉垹錩、 劉鏸珺、劉玉羚等4人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編號E部 分歸於劉力維所有;編號F部分歸於劉建欣所有;編號G歸 於賴俊吉、賴漢彰、賴天註、賴郭錦治等4人依應有部分比 例維持共有;編號H則歸於原告、被告王麗生、王忠志、王 忠仁、王忠隆、王智鄰及蔡篴三、劉黃美媖之繼承人維持 共有。本院則提出如附圖2所示之方案(以下簡稱方案2) ,係將土地原物分配予被告賴朱興與劉金照,其餘部分則 予變價拍賣並將所得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是本件爭執之 處厥為方案1、2,何者為優。
3.本件原物分割困難之處在於系爭252地號土地特殊之形狀, 該土地東側尚屬方正,然西側末端存在不規則之狹長區塊 ,該部分無論分配予何人,其價值均遠不如其餘分得之部 分。依照被告劉金照所提之方案1,係由東側方正之土地逐 一分配予應有部分較多之共有人,所餘應有部分較少者則 分配於西側之不規則土地。如此分割方法,顯然造成兩側 分得價值之差異,難謂公平。於此雖有兩種解決之道,其 一將西側不規則土地原物分配予特定共有人,由其提出補 償金予未能分得之共有人;其二,將西側不規則狀土地變 價拍賣,並由東側分得規則狀土地者提供特定補償予未分 得土地共有人。然而,前者必須尋求願意承受西側土地並



負擔額外價金之共有人,在未得任何共有人同意情況下, 本院難為此舉。後者,因西側土地過於不規則,使用上存 在一定困難,是否能順利拍賣,實屬難言,於此也造成合 理補償價額難以認定之困難,是本院認方案1並不可採。 4.本院提出之方案2,係將土地僅原物分配于被告賴朱興、劉 金照,其餘部分皆予以變價,而將價金分配予其餘共有人 。因被告賴朱興、劉金照之應有部分各別為9733/34442、 5583/17221,換算其分得之部分面積達5,665、6,499平方 公尺,是渠等自應原物分配,並分配如附圖2所示之編號A 、B 部分。至其餘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皆未達百分之十,以 面積依序排列分別為被告賴郭錦治、劉金照、劉力維與劉 建欣,其面積分別約為1,455、1,215、970及970平方公尺 ,至其餘共有人所得分配之面積皆不足1,000平方公尺。按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 得分割。」,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系 爭252地號土地之地目為田,應為農業之使用,雖本件係89 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仍得為原物分割。然而 ,參照該條之立法精神,乃為避免農地過於細分而造成價 值減損以及使用上之不便,本院在為分割之時,亦應參酌 上開條例之立法精神而為判斷。上開被告之賴郭錦治、劉 金照、劉力維與劉建欣所得分配之土地面積皆不足2,500 平方公尺,且依被告劉金銘所提之方案1僅能為狹長型之分 割方式,是依農業發展條例之立法精神,原物分割予被告 賴朱興、劉金銘以外之共有人,將造成農地分割過細,並 非適宜。
5.除此之外,除被告賴朱興、劉金銘分得土地之外,附圖2所 示編號C予以變價分割,其價值因土地主體方正適於利用, 亦不致因西側不規則狀而影響該部分之價格,為求整體利 用之便,維繫係土地價值,方案2應屬可採,爰編號C部分 變價,所得價金分配予共有人,依附表3所示分配之。 (四)系爭252-3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土地面積僅859平方公尺 ,地目復為田,欲原物分割實有困難並將導致農地細分, 此部分原告主張應予變價分割,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是 本院認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屬可採,系爭252-3地號土地應予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2「系爭252-3地號土地」欄所 示比例分配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贅行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



質人所分得之部分:1 、權利人同意分割。2 、權利人已參 加共有物分割訴訟。3 、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賴朱興曾將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733/34442設定最高限額30萬元抵押權予 訴外人嘉義縣民雄鄉農會(下稱民雄鄉農會),並於69年12 月13日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被告劉金銘將系爭252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11166/34442設定最高限額868萬元抵押權予訴外 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下稱農糧南區分署) ,並於84年8月11日辦妥登記;被告劉金照將系爭252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2087/34442設定最高限額3,484萬元抵押權予農 糧南區分署,並於84年8月11日辦妥登記;被告劉文淵將系 爭252-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500/34442設定最高限額3,484 萬元抵押權予農糧南區分署,並於84年8月11日辦妥登記, 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參。原告並於本件訴訟繫屬中, 具狀請求本院告知抵押權人民雄鄉農會、農糧署南區分署參 加本件訴訟,依上開規定,原所設定於被告賴朱興、劉金照 、劉金銘、劉文淵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抵押權移存於抵 押人就系爭土地分割所分得之部分。是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 2項但書第3款規定之意旨,本件共有物裁判分割之形成判決 確定後,上開抵押權設定依法自應移存於抵押人就系爭土地 分割所分得部分,附此敘明。
七、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本件訴 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4所示比例負擔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附表1:
┌──┬────────────┬───────┬────────┐
│編號│ 共有人 │ 系爭252 │ 系爭252-3 │
│ │ │ 地號土地 │ 地號土地 │
├──┼────────────┼───────┼────────┤
│ 1 │賴朱興 │ 9733/34442 │ 9733/34442 │
├──┼────────────┼───────┼────────┤
│ 2 │賴俊吉 │ 1211/137768 │ 1211/137768 │
├──┼────────────┼───────┼────────┤
│ 3 │賴漢彰 │ 1211/137768 │ 1211/137768 │




├──┼────────────┼───────┼────────┤
│ 4 │賴天註 │ 1211/137768 │ 1211/137768 │
├──┼────────────┼───────┼────────┤
│ 5 │賴郭錦治 │ 9999/137768 │ 9999/137768 │
├──┼────────────┼───────┼────────┤
│ 6 │劉金照 │ 2087/34442 │ 2087/34442 │
├──┼────────────┼───────┼────────┤
│ 7 │劉黃美媖繼承人「劉秀菊、│ │ │
│ │劉垹錩、劉依錦、劉建欣、│ 1922/17221 │ 1922/17221 │
│ │劉建彬、劉鏸珺、劉玉羚、│ │ │
│ │王麗生、王忠志、王忠仁、│ │ │
│ │王忠隆」、「王麗生、王忠│ │ │
│ │志、王忠仁、王忠隆、王智│ │ │
│ │鄰」、劉秀菊、劉垹錩、劉│ │ │
│ │鏸珺、劉玉羚、劉醇琳公同│ │ │
│ │共有 │ │ │
├──┼────────────┼───────┼────────┤
│ 8 │蔡蓫三繼承人「吳蔡碧玉、│ │ │
│ │蔡則塘、吳蔡琬玉、蔡則銘│ 435/17221 │ 435/17221 │
│ │、蔡則鑫、蔡豊謙、蔡惠津│ │ │
│ │、蔡惠珠、蔡榮豊、邱垂薰│ │ │
│ │、邱怡萱、邱顯棟、蔡范璧│ │ │
│ │麗、蔡榮勳、蔡珺瑛、蔡純│ │ │
│ │瑛、蔡榮裕、蔡榮雄、蔡劉│ │ │
│ │碧焞、蔡榮端、蔡榮立、蔡│ │ │
│ │榮森、陳肖禺、陳邦仁、陳│ │ │
│ │邦和、蔡林巧惠、蔡榮豪、│ │ │
│ │謝麗珠、蔡華娟、蔡華哲、│ │ │
│ │蔡吳芬蘭、蔡明倫、蔡宜君│ │ │
│ │、蔡蕙如、蔡鎰隆公同共有│ │ │
│ │」 │ │ │
├──┼────────────┼───────┼────────┤
│ 9 │劉金銘 │ 5583/17221 │ │
├──┼────────────┼───────┼────────┤
│10 │劉力維 │ 1667/34442 │ │
├──┼────────────┼───────┼────────┤
│11 │劉建欣 │ 1667/34442 │ │
├──┼────────────┼───────┼────────┤
│12 │劉文淵 │ │ 7250/17221 │
└──┴────────────┴───────┴────────┘




附表2:
┌──┬────────────┬───────┬────────┐
│編號│ 共有人 │ 系爭252 │ 系爭 252-3 │
│ │ │ 地號土地 │ 地號土地 │
├──┼────────────┼───────┼────────┤
│ 1 │賴朱興 │ 9733/34442 │ 9733/34442 │
├──┼────────────┼───────┼────────┤
│ 2 │賴俊吉 │ 1211/137768 │ 1211/137768 │
├──┼────────────┼───────┼────────┤
│ 3 │賴漢彰 │ 1211/137768 │ 1211/137768 │
├──┼────────────┼───────┼────────┤
│ 4 │賴天註 │ 1211/137768 │ 1211/137768 │
├──┼────────────┼───────┼────────┤
│ 5 │賴郭錦治 │ 9999/137768 │ 9999/137768 │
├──┼────────────┼───────┼────────┤
│ 6 │劉金照 │ 2087/34442 │ 2087/34442 │
├──┼────────────┼───────┼────────┤
│ 7 │蔡蓫三繼承人吳蔡碧玉、蔡│ │ │
│ │則塘、吳蔡琬玉、蔡則銘、│ │ │
│ │蔡則鑫、蔡豊謙、蔡惠津、│ │ │
│ │蔡惠珠、蔡榮豊、邱垂薰、│ │ │
│ │邱怡萱、邱顯棟、蔡范璧麗│ │ │
│ │、蔡榮勳、蔡珺瑛、蔡純瑛│ │ │
│ │、蔡榮裕、蔡榮雄、蔡劉碧│ 435/17221 │ 435/17221 │
│ │焞、蔡榮端、蔡榮立、蔡榮│ │ │
│ │森、陳肖禺、陳邦仁、陳邦│ │ │
│ │和、蔡林巧惠、蔡榮豪、謝│ │ │
│ │麗珠、蔡華娟、蔡華哲、蔡│ │ │
│ │吳芬蘭、蔡明倫、蔡宜君、│ │ │
│ │蔡蕙如、蔡鎰隆維持公同共│ │ │
│ │有 │ │ │
├──┼────────────┼───────┼────────┤
│ 8 │劉金銘 │ 5583/17221 │ │
├──┼────────────┼───────┼────────┤
│ 9 │劉力維 │ 1667/34442 │ │
├──┼────────────┼───────┼────────┤
│ 10 │劉建欣 │ 1667/34442 │ │
├──┼────────────┼───────┼────────┤
│ 11 │劉文淵 │ │ 7250/17221 │
├──┼────────────┼───────┼────────┤




│ 12 │劉醇琳 │ 1922/120547 │ 1922/120547 │
├──┼────────────┼───────┼────────┤
│ 13 │劉秀菊 │ 961/51663 │ 961/51663 │
├──┼────────────┼───────┼────────┤
│ 14 │劉垹錩 │ 961/51663 │ 961/51663 │
├──┼────────────┼───────┼────────┤
│ 15 │劉鏸珺 │ 961/51663 │ 961/51663 │
├──┼────────────┼───────┼────────┤
│ 16 │劉玉羚 │ 961/51663 │ 961/51663 │
├──┼────────────┼───────┼────────┤
│ 17 │王麗生 │ 1922/602735 │ 1922/602735 │
├──┼────────────┼───────┼────────┤
│ 18 │王忠志 │27869/0000000 │ 27869/0000000 │
├──┼────────────┼───────┼────────┤
│ 19 │王忠仁 │27869/0000000 │ 27869/0000000 │
├──┼────────────┼───────┼────────┤
│ 20 │王忠隆 │27869/0000000 │ 27869/0000000 │
├──┼────────────┼───────┼────────┤
│ 21 │王智鄰 │27869/0000000 │ 27869/0000000 │
├──┼────────────┼───────┼────────┤
│ 22 │劉建欣 │ 961/0000000 │ 961/0000000 │
├──┼────────────┼───────┼────────┤
│ 23 │劉建彬 │ 961/0000000 │ 961/0000000 │
├──┼────────────┼───────┼────────┤
│ 24 │劉依錦 │ 961/0000000 │ 961/0000000 │
└──┴────────────┴───────┴────────┘
附表3:
┌──┬────────────┬───────┐
│編號│ 共有人 │ 比例 │
├──┼────────────┼───────┤
│1 │賴俊吉 │ 1211/54172 │
├──┼────────────┼───────┤
│2 │賴漢彰 │ 1211/54172 │
├──┼────────────┼───────┤
│3 │賴天註 │ 1211/54172 │
├──┼────────────┼───────┤
│4 │賴郭錦治 │ 9999/54172 │
├──┼────────────┼───────┤
│5 │劉金照 │ 2087/13543 │
├──┼────────────┼───────┤




│6 │蔡蓫三繼承人吳蔡碧玉、蔡│ │
│ │則塘、吳蔡琬玉、蔡則銘、│ │
│ │蔡則鑫、蔡豊謙、蔡惠津、│ │
│ │蔡惠珠、蔡榮豊、邱垂薰、│ │
│ │邱怡萱、邱顯棟、蔡范璧麗│ │
│ │、蔡榮勳、蔡珺瑛、蔡純瑛│ │
│ │、蔡榮裕、蔡榮雄、蔡劉碧│ 30/467 │
│ │焞、蔡榮端、蔡榮立、蔡榮│ │
│ │森、陳肖禺、陳邦仁、陳邦│ │
│ │和、蔡林巧惠、蔡榮豪、謝│ │
│ │麗珠、蔡華娟、蔡華哲、蔡│ │
│ │吳芬蘭、蔡明倫、蔡宜君、│ │
│ │蔡蕙如、蔡鎰隆維持公同共│ │
│ │有 │ │
├──┼────────────┼───────┤
│7 │劉力維 │ 1667/13543 │
├──┼────────────┼───────┤
│8 │劉建欣 │ 1667/13543 │
├──┼────────────┼───────┤
│9 │劉醇琳 │ 3844/94801 │
├──┼────────────┼───────┤
│10 │劉秀菊 │ 1922/40629 │
├──┼────────────┼───────┤
│11 │劉垹錩 │ 1922/40629 │
├──┼────────────┼───────┤
│12 │劉鏸珺 │ 1922/40629 │
├──┼────────────┼───────┤
│13 │劉玉羚 │ 1922/40629 │
├──┼────────────┼───────┤
│14 │王麗生 │ 3844/474005 │
├──┼────────────┼───────┤
│15 │王忠志 │ 961/98070 │
├──┼────────────┼───────┤
│16 │王忠仁 │ 961/98070 │
├──┼────────────┼───────┤
│17 │王忠隆 │ 961/98070 │
├──┼────────────┼───────┤
│18 │王智鄰 │ 961/98070 │
├──┼────────────┼───────┤
│19 │劉建欣 │ 1922/853209 │




├──┼────────────┼───────┤
│20 │劉建彬 │ 1922/853209 │
├──┼────────────┼───────┤
│21 │劉依錦 │ 1922/853209 │
└──┴────────────┴───────┘
附表4:
┌──┬────────────┬───────┐
│編號│共有人 │ 比例 │
├──┼────────────┼───────┤
│1 │賴朱興 │ 9733/34442 │
├──┼────────────┼───────┤
│2 │賴俊吉 │ 1211/137768 │
├──┼────────────┼───────┤
│3 │賴漢彰 │ 1211/137768 │
├──┼────────────┼───────┤
│4 │賴天註 │ 1211/137768 │
├──┼────────────┼───────┤
│5 │賴郭錦治 │ 9999/137768 │
├──┼────────────┼───────┤
│6 │劉金照 │ 2087/34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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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