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521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 代理 人 朱玉仁
被 告 張靜怡
張一中
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靜怡、張一中及吳素蘭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張靜怡、張一中及吳素蘭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