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朴秩字,100年度,5號
CYEM,100,朴秩,5,2012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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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朴秩字第5號
抗 告 人 文凰玲
上列抗告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100年朴秩第5號裁
定,依法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 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文凰玲固對於本院100年度朴秩字第5號裁定提起 抗告,惟查文凰玲並非受該裁定之當事人,對於該裁定自不 得抗告,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抗 告人另主張本件被移送人賴育材行為侵害其權利,欲請求民 事賠償云云,自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非本件所得審酌 ,併予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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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