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0年度,202號
NTEV,100,投簡,202,2012032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202號
原   告 黃劉秀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賢
被   告 陳敬源
      陳敬聰
      林素勤
      沈東坤
      黃詩顯
      黃詩育
      陳隆盛
      陳柏翰
      沈順水
      沈陳倚
      陳廖秀卿陳樹林之.
      陳慧嘉陳樹林之承.
      陳慧潔陳樹林之承.
      陳依喜陳樹林之承.
      陳慈怡陳樹林之承.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向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繳納分割方案之測量費用。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 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 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 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經本院定於100年8月25日至 現場履勘,並囑託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就原告所提出之分割 方案製作成果圖,依法應繳納測量規費,經南投縣南投地政 事務所通知原告預繳,未據原告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爰 依上開規定,定期命原告預納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