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1年度,46號
PDEV,101,斗補,46,201203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46號
原 告 游世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嶄奕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2萬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1/1頁


參考資料
嶄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