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1年度,41號
PDEV,101,斗補,41,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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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41號
原 告 朱進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森淵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萬元
,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
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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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