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1年度,12210號
TPPP,101,鑑,12210,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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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210 號
被付懲戒人 蔡忠煌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 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蔡忠煌任職於縣市合併改制前高雄縣政府環境 保護局(現已改制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縣 環保局)技士期間,明知廢棄物清除機構之申請許可、展 延及相關廢棄物清運申報、境外輸出入許可同意等審查業 務為其職務上之業務行為,仍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於 97 年 2 月 7 日、同年 9 月 8 日及 98 年 1 月 15
日分別收受周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周辰公司)新臺 幣(下同)5 萬元、3 萬元及 1 萬元,總計 9 萬元, 且順利達成該公司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展延申請、迅速 取得境外廢五金輸入許可同意書及相關業務通過稽查之目 的。
(二)另周辰公司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漏報廢棄物項目,被 付懲戒人依規定應親自前往該公司位於高雄縣大寮鄉處理 廠稽查,惟被付懲戒人明知其於 97 年 4 月 7 日上午 11 時 30 分許並未前往處理,竟於其職務上所掌之「事 業廢棄物稽查工作紀錄表」上登載不實內容,捏造其至周 辰公司處理廠稽查之不實稽查紀錄。
(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 4 月 29 日 99 年度訴 字第 171 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 之賄賂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 年。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嗣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 10 月 17 日 100 年度上訴 字第 1131 號及最高法院 101 年 1 月 5 日 100 年 度台上字第 121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三、經查:
(一)被付懲戒人蔡忠煌於 97 年間擔任高雄縣環保局第四科技 士,負責高雄縣橋頭鄉等列管事業廢棄物之管理及公民營 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輔導及所轄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周



辰公司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展延、申請境外輸入廢電纜 線、廢馬達及廢壓縮機程序審查事項,及動態稽查、違規 告發之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周辰公司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下稱處理許可證)將 於 97 年 3 月 31 日期滿,而於 96 年 12 月 27 日向 高雄縣政府申請展延處理許可證。為求順利獲准及儘速取 得,遂於 97 年 1 月間某日,由周辰公司負責人謝明和 與經理胡自健商議後,指示林麗卿將裝有 5 萬元之紅包 袋連同水果禮盒交予胡自健攜往高雄縣環保局,放在被付 懲戒人之自用小客車內,由被付懲戒人收受。嗣被付懲戒 人就周辰公司之申請先進行文件程序審查,旋周辰公司依 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結論,完成處理許可展延申請計畫書 第二次修訂本,並檢送高雄縣環保局。被付懲戒人於同年 3 月 21 日將第二次修訂本寄送各審查委員審核同意後, 高雄縣政府即於同年 4 月 3 日核發府環廢甲處字第 0970052463 號處理許可證。
(三)又周辰公司於 97 年 4 月 21 日向高雄縣環保局提出「 不含油脂廢電線、電纜輸入」及「含塑膠、橡膠或油脂之 廢馬達輸入」申請案(下稱廢電線、廢電纜、廢馬達輸入 案),被付懲戒人於同年 4 月 23 日簽擬提報審查委員 審查。周辰公司依據會議結論及審查意見於同年 7 月 31 日提報申請書(第一次修訂本)。周辰公司另於同年 5 月 28 日向高雄縣環保局提出「含塑膠、橡膠或油脂之 廢壓縮機輸入」申請(下稱廢壓縮機輸入案),被付懲戒 人於同年 5 月 30 日簽擬提報審查委員審查。周辰公司 為求順利審查獲准及儘速取得廢電線、廢電纜、廢馬達及 廢壓縮機之貨品進口同意書,乃於 97 年 9 月間某日, 由周辰公司負責人謝明和與經理胡自健商議後,指示林麗 卿將裝有 3 萬元之紅包袋,連同水果禮盒交予胡自健攜 往高雄縣環保局附近,放在被付懲戒人自用小客車內,由 被付懲戒人收受。嗣高雄縣政府於同年 10 月間許可周辰 公司輸入廢壓縮機、廢馬達、廢電線、廢電纜,並核發貨 品進口同意書。
(四)周辰公司於進口廢壓縮機後,為求日後相關業務能通過被 付懲戒人之稽查,乃於 98 年 1 月 14 日或 15 日許, 經謝明和指示林麗卿將裝有 1 萬元之紅包袋,連同水果 禮盒交予胡自健攜往高雄縣環保局附近,放在被付懲戒人 之自用小客車內,由被付懲戒人收受。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 96 年 9 月至 11



月間對於廢棄物處理機構網路申報資料與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進行勾稽,發現周辰公司網路申報出現異常,於同 年 12 月 28 日通知高雄縣環保局謂周辰公司代號 D-1799(廢油混合物)有漏報之情事,應前往周辰公司設 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街 15 號察看廢棄物處理場 廢棄物貯存情形、設施標準與廠內運作狀況是否符合法規 。被付懲戒人明知 97 年 4 月 7 日上午 10 時至 11 時 30 分許並未前往周辰公司上址之廢棄物處理場進行稽 查,竟不實登載其於 97 年 4 月 7 日上午 10 時至 11 時 30 分,前往高雄縣大寮鄉○○村○○○街 15 號 周辰公司工廠,進行現場稽查該公司拆解廢壓縮機、馬達 等產出廢油混合物 D-1799 ,認該公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未列該項廢棄物,應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 請」;且該公司廠區設有地下儲油槽,收集四週導流溝流 入之廢油混合物,無地面污染情事,現場設施設備及運作 狀況符合法規等內容在稽查紀錄表後,交由不知情之建檔 人員林慧茹,在環保署「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之電腦 資料鍵入地方環保單位稽查工作表單輸入結果表示稽查完 畢呈報環保署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環保署對於事業廢棄 物稽查管理之正確性。
(六)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賄賂罪共 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又犯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嗣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四、以上被付懲戒人之違失情事,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 99 年 1 月 10 日 98 年度偵字第 21860、36950 號 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 4 月 29 日 99 年度 訴字第 171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 10 月 17 日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131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 法院 101 年 1 月 5 日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21 號刑 事判決等影本在卷可稽。查被付懲戒人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涉有違失,刑事責任既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 ,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已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現任公務人員並應由主 管機關予以免職之旨,應認本案對被付懲戒人已無再為懲戒 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蔡忠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



情事,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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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周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