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244號
法定代理人 沈台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92,
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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