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252號
CLEV,101,壢簡,252,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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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52號
原   告 洪意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春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廖春嬌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規定。又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春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雖 以「廖春嬌」為被告,惟未提出年籍、身份證字號及正確送 達住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 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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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