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663號
CLEV,100,壢簡,663,2012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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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63號
原 告 邱垂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紀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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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