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663號
CLEV,100,壢簡,663,201203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63號
原   告 邱垂信
被   告 黃紀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