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55號原 告 陳勁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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