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1年度,311號
SJEV,101,重小,311,2012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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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311號
原   告 徐壯法
被   告 謝民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 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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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