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574號
原 告 連豊彥
連英宏
連紹閔
法定代理人 連承志
吳庭儀
原 告 連冠閔
連宥翔
法定代理人 連承義
法定代理人 吳宛芳
被 告 楊明潭
參 加 人 連勝彥
連禎彥
連瑞玉
連瑞芬
連啟瑞
連兆維
法定代理人 連祥瑞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玫
參 加 人 連建仰
連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7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⑴參加人之最近戶籍謄本⑵系爭二樓左、右側之租約正本到庭,被告應提⑴系爭二樓左、右側之租約正本⑵與參加人結算租金、押租金之結算表及簽收單據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