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1431號
SJEV,100,重簡,1431,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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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簡字第1431號
原   告 陳登賢
訴訟代理人 陳韋立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詎 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份為證。被 告雖未到庭,惟以書狀表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CU0000000 之支票係支付原告自10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租金, 另票據號碼CU0000000之支票係支付原告自100年10月15日起 至11月15日止之租金,如今因被告經營不善,已於100年7月 通知原告不續租並於同年11月5日前合法交還向原告承租之 廠房,此外另有押租金新台幣(下同)350,000元原告尚未 返還被告等語置辯。
三、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依票 據法第13條之規定,票據債務人祗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 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 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又本票 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本票上之權利義務,依票上所載文 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故本票上權利之行 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至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 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固為法之所許,惟應由 票據債務人就此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 第629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固辯稱系爭票據號 碼CU0000000號、CU0000000號支票係分別支付100年12月1日 起至12月31日止、100年10月15日起至11月15日之租金,且 已於11月5日返還原告承租物,又尚有350,000元之押租金未



取回等語。惟依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說明,自應由被告就此 部分負舉證責任。然查,被告空言辯解,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實其說。況原告主張系爭號碼CU0000000號支票係被告支 付向原告承租6樓100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之租金,另 號碼CU0000000號支票係被告支付向原告承租1樓100年10 月 16日起至11月15日止之租金,又被告之押租金350,000元目 前尚不足支付積欠原告之水電費、運費及污水處理費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水電費單據、票據收款明細、押租金保證金說 明表、窗霸王鋼鋁有限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新利清潔有 限公司請款單、運費收據及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園區服務 中心函、房屋租賃契約書及三合廠房租賃契約書等資料為證 。是被告辯稱系爭票據號碼CU0000 000號、CU0000000號支 票係分別支付10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00年10月15 日起至11月15日之租金,且被告已於同年11月5日返還原告 承租物,又原告尚未返還之350,000元押租金,亦足以扣抵 被告積欠之租金云云,核無足取。
四、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 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 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票款及如附表所 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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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日│利息起│
│號│ │ │(新臺幣)│ │ │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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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U27│三合農│五萬五仟│合作金│100年 │100年 │
│ │9205│產社 │元 │庫商業│11月 │11月 │
│ │5 │ │ │銀行東│01日 │01日 │
│ │ │ │ │新莊分│ │ │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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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U27│三合農│九萬四仟│同 上 │100年 │100年 │
│ │9210│產社 │五百元 │ │10月 │10月 │
│ │0 │ │ │ │15日 │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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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窗霸王鋼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