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75號
FSEV,101,鳳補,75,201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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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75號
原 告 方喜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 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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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