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0年度,738號
FSEV,100,鳳簡,738,2012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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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73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李東銘
被   告 陳雅婷
      李和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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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