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0年度,774號
FSEV,100,鳳小,774,201202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77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柯榮華(即李惠琴之.
      柯秋梅(即李惠琴之.
      柯永強(即李惠琴之.
      柯永豪(即李惠琴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惠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李惠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