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419號
KSBA,100,訴,419,2012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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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9號
抗 告 人 劉泓志
相 對 人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蘇治芬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抗告人劉泓志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11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19號裁定提起抗告(誤載為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 裁定業於100年12月23日合法送達,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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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