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蔡淑滿 會計師
謝仁耀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
於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22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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