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許盧惠華
訴訟代理人 蔡佳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婉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77元,應繳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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