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振裕建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振裕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繳裁
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3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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