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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05號
KSEV,101,雄補,105,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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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周燕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利息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林金英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60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
。另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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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