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388號
KSEV,101,雄簡,388,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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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388號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石正男
被   告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 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陳秋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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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