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1124號
KSEV,100,雄簡,1124,201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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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124號
上 訴 人 陳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停車
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2日本院
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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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