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0年度,2743號
KSEV,100,雄小,2743,201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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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郭永陸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小字第27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1 月31日上午9 時2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 月10日
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3 月18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 卡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並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19.7% 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93年1 月18日止,尚積欠其如 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契約、信用卡對帳單及消費帳款債權 明細報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計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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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