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0年度,2410號
KSEV,100,雄小,2410,201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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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410號
上 訴 人 汪修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第1 審
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146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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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