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1年度,123號
FYEM,101,豐簡,123,2012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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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123號
被   告 施奕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22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奕如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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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