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613號
被 告 宋坤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4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坤成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於97年1 月25日」後補載「易科罰金」及第9行「Spng/Kuncheng」更 正為「Song/Kuncheng」,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包 裹1建」更正為「包裹2件」及第9行「體品」更正為「禮品 」,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或」更正為「及」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9條、第35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