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0年度,162號
HUEV,100,虎小,162,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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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虎小字第162號
原   告 廖敏志
訴訟代理人 廖蓮財
法定代理人 楊國志
訴訟代理人 吳權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原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小額訴 訟程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 告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122,000 元,嗣原告於本院101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其100, 000 元,及自民國101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8頁),核屬聲明之減縮 ,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98年10月間向被告購買其所興建之「高鐵一品」建案 中,坐落雲林縣虎尾鎮○○段44之1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 雲林縣虎尾鎮○○○街60號房屋,及相鄰同段44之10地號土 地上門牌號碼為同雲林縣虎尾鎮○○○街62號房屋等2 棟樓 房(下稱系爭房屋)。詎原告買受系爭房屋後,於保固期間 內系爭房屋之車庫壓花地坪裂縫惡化(長裂縫之出現)、車 庫壓花地坪表層上光薄膜逐漸脆裂剝落分離(視覺上有灰化 之感覺)、60號房屋後面圍牆裂縫(60號房屋與相鄰60之1 號房屋交接觸圍牆有裂縫)形成等瑕疵,經原告請求被告修 繕改善,被告未予置理。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100 年11月7 日台建師鑑100036字第2155 -3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就上開瑕疵鑑估之修 復費用僅20,018元,修復費用之金額過低,請本院斟酌原告



委請訴外人罡締工程行估價之費用(全部刨除、全部重新施 作壓花地坪之費用) 一戶51,725元,及訴外人即高鐵一品社 區前主委黃知文於另案與被告就車庫壓花地坪和解之金額, 就上開瑕疵修補之金額,為妥適之認定。
㈢被告既不願修補上開瑕疵,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修補上開 瑕疵之費用,爰依不完全給付、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及保固 契約條款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本院擇其有理由為原告勝訴之 判決。
㈣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101 年1 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為系爭房屋之出賣人,系爭房屋屋前車庫壓 花地坪,及60號房屋後面圍牆,係委由訴外人楊武中即常宏 建材工程行施作,楊武中為被告之履行輔助人,就車庫壓花 地坪裂縫係於兩造簽約後於保固期間內惡化(延伸),及車 庫壓花地坪表層上光薄膜脆裂剝落分離(脆化)亦係於兩造 簽約後於保固期間內逐漸形成乙節,並不爭執。雖被告評估 之修補費用較系爭鑑定報告鑑估之修繕費用為低,然被告尊 重第三公正單位之鑑定意見,同意系爭鑑定報告鑑估之修繕 金額。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 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 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 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77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 、87年度台上字第57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不完全 給付,倘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所致,因為債務人免責要件,自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之事 由,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82年度 台上字第267 號、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另按保固條款之目的,在於使買受人取得較法定權利( 物之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更為有利之地位,因其為買賣 契約內容之一部份,不妨稱之為買賣契約中之擔保約款。是 以,若瑕疵係於保固期間內形成,如非因買受人使用不當( 可歸責於買方)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出賣人即應就瑕 疵負修補之義務或給付瑕疵修繕之必要費用,此方符保固條 款擔保之本旨。又按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 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 任,民法第224 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系爭房屋車庫地坪裂縫之惡化(長裂縫之形成),及車庫地 坪表層上光薄膜脆裂剝落分離(脆化)之瑕疵,係於兩造簽



立契約後,於交屋後保固期間內形成之瑕疵等情,為被告所 不爭執(第78頁背面),並有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本院履 勘現場筆錄、履勘現場照片、系爭鑑定報告附件㈧各戶現況 示意圖及照片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47頁至 第51頁,系爭鑑定報告第22頁至第25頁),此部分之事實, 應堪認定。又被告就車庫壓花地坪係委由訴外人楊武中施作 ,楊武中為被告興建系爭房屋車庫地坪之使用人乙節,亦不 爭執(本院卷第79頁),是楊武中就系爭車庫地坪施作過程 如有可歸責事由,被告依法應就其使用人楊武中之故意或過 失負責,合先敘明。
㈢本院就「系爭房屋車庫地坪瑕疵(裂縫、脆化)、系爭房屋 後面圍牆裂縫發生之緣由?是否可歸責於建商?」囑託臺灣 省建築師公會鑑定,經該會鑑定分析之結果認為:「(八、 鑑定分析及結果)⒊本案鑑定標的物之混凝土地坪構體,發 現有部分造成裂縫之情形。…其造成原因:⑴地層基盤土壤 之壓密現象,造成不均勻下陷所致。⑵混凝土本身在凝固時 ,就會產生收縮縮減體積之自然現象所致。⑶風吹日曬,溫 度變化,冷縮熱漲,濕度變化等之作用所致。依現場之檢測 ,及專業之判斷,本案鑑定標的物,其產生裂縫之原因,係 由上述3 種情形交互運作,或單一因素所形成,因其所產生 之應力並不大,所以造成之破壞程度亦輕微。是大跨度之混 凝土材質物理性收縮之情況,若當初規劃施工時,能以伸縮 縫區割成小區塊,則應可避免或減少裂縫之發生。…⒋本案 鑑定標的物,表面之處理舖洒色粉,結毛劑,塗噴上光薄膜 膠質。所謂『灰化』,經詳細檢視,並無粉末化之現象存在 。而是其上光薄膜之表層,脆裂剝落分離,讓視覺上有灰濛 色之效果。其原因可能當初施工過程中,使用材質有問題或 遭水份污染或其他物質污染,產生物理化學變化所致,除視 覺影響美觀外,不影響其使用功能。…⒏60號(屋後)圍牆 係長度稍為過長,中間未加強支稱所導致,其裂紋非常細小 ,加以灌注環氧樹脂(EPOXY )修補,則可讓裂縫填補結合 。…(九、結論)…⒉原告所爭議提告標的物之瑕疵,就工 程上之論點,其造成之原因,並非原告等使用不當所造成, 原告應無負擔之責任。⒊標的物之瑕疵,應為當初規劃設計 或施工過程中,未能周詳考慮到使用材質之物理性、化學性 及大自然之現象,會產生之各種造成瑕疵現象之應力,而加 強其抗衡承載力,或防止其變形之各種方式及措施。例如增 加其混凝土厚度、增加溫度鋼筋網之鋪設、適當之面積或長 度範圍內,應留設伸縮縫等等之措施,當可避免或減少降低 裂縫之發生。⒋表層上光薄膜之脆化,是難得發生之現象,



既然已發生,建設公司應責無旁貸應予修復。⒌依一般正常 之設計規劃及嚴謹施工情況下,本案應可避免各該瑕疵在保 固期限內之形成,故可歸責於建設公司或營造廠商或施工人 員等之疏失所造成,建設公司應負修繕之責任。…」等語, 有系爭鑑定報告附卷可參。本院認為車庫地坪表層裂縫、脆 化等瑕疵,既係於兩造買賣契約成立後於保固期間內所形成 (或惡化),被告復未能就上開瑕疵係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 所致乙節,舉證以實其說,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就上開瑕疵 ,應負修補義務。原告請求被告修補上開瑕疵,既為被告所 拒,原告自得請求瑕疵修補之必要費用。
㈣本院就「系爭房屋車庫地坪瑕疵(表層裂縫、脆化,系爭房 屋後屋圍牆裂縫),適當修復方法之修補費用為多寡?」囑 託臺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經該會鑑定分析之結果認為:「 (九、結論)⒍本案鑑定標的物,地坪、圍牆等裂縫之部份 ,其修補改善方式,建議以灌注顏色接近之彈性粘著填縫劑 ,並塗抹色料粉,則完成後視覺上裂縫之顯現就不再明顯, 可消弭裂縫影響美觀之不適感覺。其每公尺之修繕單價為26 0 元。⒎本案鑑定標的物,其表層薄膜脆化及低凹積水現象 ,其修繕方式,建議清除分離剝落之碎屑,從新塗噴抹刷一 層地坪專用環氧樹脂(EPOXY )薄膜。其每㎡之修繕單價為 180 元。系爭房屋車庫地坪及60號房屋屋後圍牆之修繕費用 為20,018元【計算式:地坪裂縫:(2.60+5.90+5.40+5. 80)×260 =5122;圍牆裂縫:(6.50+1.90)×260 =21 84;表層(脆化):(6.60×5.35)×2 ×180 ≒12712 ; 合計:5122+2184+12712 =20018 】」等語,有系爭鑑定 報告附卷可參,被告亦同意系爭鑑定報告鑑估之修繕金額( 本院卷第65頁背面、第79頁),是原告請求之瑕疵修補費用 ,於20,018元範圍內,應屬有據。
㈤原告雖主張系爭鑑定報告鑑估之修補費用過低,應參酌罡締 工程行開立之估價單所示全部刨除、全部重新施作費用及系 爭社區住戶黃知文獲得賠償之金額元云云,然查:依系爭鑑 定報告之結論:「(九、結論)⒈綜上鑑定本案標的物,在 正常之使用及無重大之天災下,其結構是安全的。並不會有 擴大崩裂之狀況發生。足堪供原規劃停車場之使用功能。只 要將所提之瑕疵,加以整理修繕,完成後視覺上裂縫之顯現 就不再明顯,可消弭裂縫影響美觀之不適感覺。…」,有系 爭鑑定報告附卷可參(系爭鑑定報告第5 頁),可認上開車 庫地坪表層裂縫、脆化、與60號房屋後面圍牆之裂縫(系爭 鑑定報告第25頁),尚不致產生結構安全之顧慮,縱因此產 生原告美觀上不適之感覺,然若令被告就上開瑕疵,應負全



部重新施作之義務,似屬過苛;再參酌系爭房屋屋前車庫地 坪裂縫寬度、深度、數量、長度、積水所占車庫壓花地坪之 比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48頁至第51頁,系爭鑑定 報告第23頁至第25頁),原告請求就車庫壓花地坪全部刨除 重新鋪設,亦難認公允,是原告主張應以工程行開立之估價 單所示全部刨除、全部重新施作之費用為據云云,尚非可採 ;此外,原告雖另主張社區住戶黃知文發生與原告相同之案 例,被告對該名住戶有以和解賠償等語,然被告係基於和解 契約而給付和解金額與該名住戶,原告既非上開和解契約之 當事人,尚難據此拘束被告應等同為之,原告此部分之主張 ,應屬無據。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至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 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 101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20,0 18元,及自101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 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之其他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本院一一審究後,認與本件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贅論,併此敘明。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0元(裁判費 1, 000元+2 戶房屋鑑定費14,000元),本院審酌被告依買 賣契約之保固條款(本院卷25頁、第37頁至第38頁),就保 固期間形成之瑕疵本負有修繕之義務,雖就修繕之方式及費 用,兩造未能達成最終共識,但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 ,未能積極妥適處理上開瑕疵,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為其 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認定之修復金額亦不高,若另 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告,因負擔訴訟費用後,反造成其受有損 害,甚為不公,本院酌量上情,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 ,命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4,000元,餘1,000 元由原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訴訟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鑑定費 14,000元 2 戶
合計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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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