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黃貞雄
黃聰治
黃聰明
被 上訴人 李國銘
2
李日暢(原名李健岳)
湯吳鳳
方榮坤
李麗琴
黃翠霞
黃洪不
黃孫秀霞
李武隆
李康美月
李泳中
周李瑞玉
鄭李菊
樓
李敏雄
李張寶秀
號5 樓之2
吳麗鳳
之2
吳麗玲
吳順興
吳麗珠
吳順雄
樓
李美雅
李美慧
號4 樓之1
李富娟
蔡李富美
李淑琴
李淑貞
樓
簡李梅
李淑蓮
李王玉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
11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8,500元【(98+168 +61+46+
75+59+52)×21,500=12,018,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
,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