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53號
KSDV,99,重訴,253,201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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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黃貞雄
黃聰治
黃聰明
被 上訴人 李國銘
2
李日暢(原名李健岳)

湯吳鳳
方榮坤
李麗琴
黃翠霞
黃洪不
黃孫秀霞
李武隆
李康美月
李泳中
周李瑞玉
鄭李菊

李敏雄
李張寶秀
號5 樓之2
吳麗鳳
之2
吳麗玲
吳順興
吳麗珠
吳順雄

李美雅
李美慧
號4 樓之1
李富娟
蔡李富美
李淑琴
李淑貞

簡李梅
李淑蓮
李王玉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
11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8,500元【(98+168 +61+46+
75+59+52)×21,500=12,018,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
,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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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