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潤發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不慎遺失,故已向付 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0 年度 司催字第697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0 年7 月21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 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0 年7 月21日刊登新 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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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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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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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賓 │第一銀行十│000000000 │10,112元 │100年6月10日 │CA0000000 │ │
│ │ │全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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