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80號
KSDV,101,除,180,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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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宗
訴訟代理人 施崑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76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76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 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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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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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得螺絲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704,650元 │100年7月15日 │D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行北高雄分│ │ │ │ │ │
│ │秀鳳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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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舜欽五金股份│高雄銀行三│028168 │28,413元 │100年9月1日 │AM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李 │民分行 │ │ │ │ │ │
│ │益州 │ │ │ │ │ │ │
├──┼──────┼─────┼──────┼────────┼───────┼──────┼───┤




│003 │舜欽五金股份│高雄銀行三│028168 │4,851元 │100年10月1日 │AM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李 │民分行 │ │ │ │ │ │
│ │益州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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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鈺峰螺絲有限│合作金庫商│000000000 │5,527元 │100年9月5日 │QN0000000 │ │
│ │公司 施玉峰 │業銀行北岡│ │ │ │ │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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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泰誠五金行 │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47,240元 │100年7月20日 │DL0000000 │ │
│ │王莊錦盆 │行建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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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金旋螺絲有限│星展銀行鼎│000000000 │7,606元 │100年9月10日 │DB0000000 │ │
│ │公司 歐慶德 │強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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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