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57號
KSDV,101,補,257,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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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葉姿蘭
原告與被告周慈賢周李素靜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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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