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全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菊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鈺錩五金有限公司、陳
金波、陳淑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0 元,應
繳裁判費1,123,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122,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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