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93號
KSDV,101,補,193,201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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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洪志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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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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