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91號
KSDV,101,補,191,201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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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林清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士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000 元,應繳
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4,45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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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