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2號
KSDV,101,補,182,201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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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陳麗霞
被 告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被告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明鑫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988,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20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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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澎湖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鑫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