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1年度,6號
KSDV,101,家救,6,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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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朱庭華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相 對 人 張緒中
      張緒正
      張緒平
      張緒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其提出聲請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法律 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聲 請人身分正影本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處於無資力之狀態甚 明,又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所請求與相對人損 害賠償事件,亦顯非無勝訴之望,即本件聲請人經法律扶助 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經查尚無明顯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應准予 訴訟救助,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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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