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蘇古月玉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蘇益加
關 係 人 黃琳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蘇古月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起收養蘇益加(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